现在社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常发生的纠纷,主要是双方在履行合同时没有达成一致,那么如果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该怎么进行处理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出租方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方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方拆除。
二,租赁期间届满或者《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由承租方拆除。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起草《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对合同解除及租赁期间满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该如何处理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亦应对可能造成合同无效的情形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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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房屋租赁期间双方的责任义务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在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可以作为参考,了解一下怎么解决,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吧: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方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方,承租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方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房屋租赁的一方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那么相关部门会怎么判定是否能够解除合同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通知是否发生效力应以解除理由是否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条件。对于合同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如果其依据的条件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应当认可解除通知的效力,反之则应慎重考量。对于当事人依据法定条件发出解除通知解除合同的,判断通知是否发生效力,应当是以合同目的及继续履行是否公平作为基本判断原则;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实现时,解除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通知,行使解除权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应当认定解除通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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