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中,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频率非常的高,主要是由于房屋租赁涉及的细节比较多,很可能双方就其中一点达不成一致意见就会出现纠纷,那么如果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要怎么进行处理呢?
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法律上区分合同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合同解除三种情形。
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如果双方没有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作出约定,那么法院将会区分四种情形进行认定。因此,建议双方当事人在起草《房屋租赁合同》时,在合同解除及租赁期间届满后,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该如何处理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亦应对可能造成合同无效的情形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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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房屋时,对于房屋内物品的使用一定要有明确的责任划分,以免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出现分歧,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大家需要对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一些了解,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吧: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方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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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租赁房屋之前,应该对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才能在签订合同以及后期的租用过程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方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方,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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