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涉水产品检验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对其检验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在现场随机抽取采集足量的同一批号样品,填写检验样品采样单(《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样品采样单》,并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产品自行检验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报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性状、规格、批号、数量、生产企业和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评价依据、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等,并附检验样品采样单。
申请单位对产品自行检验的,应当对其检验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作出承诺(《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真实性与合规性承诺书》)。申请单位违反承诺将作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监管。
申请管材管件卫生行政许可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产品生产有关材料;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样品1件。样品应当与检验样品采样、同一批号。管材和管件提交样品片段,并显示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产品生产有关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产品材料及配方;(二)产品标签(铭牌)、产品说明书;
(三)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四)商标注册或商标受理文件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七)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八)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九)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加工合同。 申报一个产品初期先要确定所要申报的规格(型号),还要弄清产品所用原料。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管件或给水用聚丙烯(PPR)管材管件根据新标准要求,使用的原料为聚乙烯混配料或聚丙烯混配料,是许多企业申报时容易出现错误的关键点。3、现场审核
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省级涉水产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后,通知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进行生产现场审核;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接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知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5日内完成生产现场审核。生产现场审核会根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卫生要求对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进行核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选址、设计与设施;2.生产过程控制;3.原材料、成品的贮存和运输;4.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打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
(二)生产现场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三)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或未按照要求提交充分的卫生安全性评价材料的;
(四)检验结果与产品性能不符的;
(五)提交申请材料与样品、现场审核等内容不符的;
(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生产企业现场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即可予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