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投资设立公司的印花税问题
【问题描述】
A、B 公司均为房地产公司,A出资 600 万成立 C 公司,后来A、B公司又就某开发项目签订合作开发合 同,B公司向C公司增资 400 万元,A、B公司分别占 C 公司60%、40%股权。请问B公司投出的 400 万是否 要交印花税?
【专家回复】
股东A 公司和B 公司直接出资设立公司,股东均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A 公司出资600 万成立 C 公司,B公司向C公司增 资400 万元,C公司实际取得股东投入的资金共计1000 万。C 公司取得的1000 万资金需要按照“资金账簿” 税目,适用万分之二点五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4〕25号) :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 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 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
〔2018〕50号) :
自 2018年 5 月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 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 簿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