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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公厅转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化改制按照以下基本程序依次进行:
(一)成立改制工作组织并进行前期准备活动;
(二)产权界定、核销和财务审计;
(三)明确资产边界、剥离资产范围、三类人员计提费用并进行资产评估;
(四)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的基础上形成以改制方案为核心的改制文件并取得包括银行在内的主要债权人的支持和同意;
(五)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预先审核同意;
(六)律师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向集团公司上报改制方案、职代会审议通过材料等并获得批准;
(八)进行新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或预核准,并开设临时银行账户(如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