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幕墙需要做安全性鉴定-省基本建设科研院
既有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玻璃幕墙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二)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
(五)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其他情形。
1. 鉴定的必要性
玻璃幕墙行业标准在1996年出台,石材与金属幕墙行业标准在2001年出台。行业发展初期,技术标准滞后,造成“先天不足”。调研结果显示,行业标准出台前的建筑幕墙工程因设计、制作、安装、检测和验收没有技术依据,故存在较多的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目前玻璃幕墙行业内认定,一般玻璃幕墙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其中玻璃粘结的关键材料硅酮结构胶的保用年限为10年;玻璃幕墙的部分节点也会在使用中产生松动、变形。已发生过外墙维护材料坠落的安全事故,并且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例。根据住建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文件,建筑幕墙原则上十年以上应进行安全性鉴定。
2.鉴定对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既有建筑幕墙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安全使用性能鉴定:
1) 达到建筑幕墙设计使用年限时,应进行鉴定;
2) 幕墙工程 自竣工验收后十年应进行鉴定;
3) 主体结构进行安全性鉴定,幕墙宜进行鉴定;
4) 幕墙经过自然灾害或侵蚀,宜进行鉴定;
5) 幕墙使用发现异常时,宜进行鉴定;
6) 其他原因需要鉴定时,宜进行鉴定
3鉴定内容
3.1现场初步调查
现场初步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工程概况: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开竣工时间、工程结构形式等;
(2) 技术资料:包括幕墙工程竣工图纸、现场技术核定单、结构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等;
(3) 工程资料:包括材料书、材料复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检查记录等;
(4) 幕墙维修改造等记录;
(5) 现场查勘:包括按资料核对实物、调查幕墙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6) 利用收集到的各种资料,确定需要重点检查、检测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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