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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企业未成立时,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予以返还,并返还相应的利息。本案中,由于中聘产业公司设立失败的,刘利有权依法向主张返还股款。
三、公司设立时责任主体的确定
设立中的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设立中的公司一般以“某某公司筹备处”等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如公司成立,公司在筹备期间的行为由成立的公司承担。如公司不成立的,该法律后果由发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