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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费用-河南省基本建设科研院

更新:2023-10-07 08:00 发布者IP:171.8.200.153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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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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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798204220T
报价
人民币¥1.00元每吨
地基基础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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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10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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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河南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费用-河南省基本建设科研院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项目|内容|参数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费用|价格|收费标准是根据以上检测参数综合收费,具体价格需要找河南省基本建设科研院的李工咨询。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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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 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




专项检测机构根据检测项目又分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城市桥梁检测。


检测机构  要求




检测机构  的要求包括以下3点: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  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体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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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  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 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 证书。


  检测机构  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  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  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  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  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  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  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  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 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  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 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  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 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  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  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 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  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 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  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  后,不再符合相应 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 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 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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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标准;


  (二)是否超出  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 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     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 ,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 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  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  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  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  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公司|单位


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基本建设科研院”)组建于1992年,属河南省建设厅原:级机构,注册资金6000万元,    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路10号。研究院持有国家工信部、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防办及省发改委、住建厅、司法厅、测绘局等批准的相关 及行政许可十余项,是从事建设工程、工业企业、环境工程全生态链、全生命周期技术服务及相关软件开发、产业链电商平台运营管理等的综合性技术服务和科技研发的科技型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河南省行业企业、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AAA级机构。


其业务范围涵盖:


. 见证取样检测


.主体结构检测


.植筋拉拔承载力检测


.建筑安装电气、水暖材料检测


.屋面防渗漏检测


.绝缘电阻检测接地电阻


.建筑节能材料及现场粘接拉拔检测


.建筑门窗六性检测


. 土壤氨浓度检测


.材料放射性检测


.室内空气检测


.节能能效检测


.建筑幕墙四性检测


.幕墙材料检测


.幕墙中空玻璃检测


.既有幕墙安全性检查和评价


.钢结构常规检测


.钢结构鉴定性检测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

.地基与基础检测


.地基基础评价


.基础支护


.市政道路工程检测


.城市桥粱检测


.人防门检测


.人防主体违规检测


.人防面积核查


.防化检测


.主体结构违规检测


.安全性鉴定检测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基坑监测


.建筑物沉降观测


.土方测量


.测量、测绘检测


.基坑安全性评价


.施工工程质量评价


.设计复核


.建筑结构安全性与可靠性评价


.建筑结构抗震性能评价


..建筑幕墙施工质量评价


.散热器检测


.风机盘管检测


.外墙外保温型式检验


排烟、排气道检测


.预制构件性能检测


.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检测


栏杆水平荷载


.预制混凝土衬切管片


工业节能诊断


绿色工厂


.绿色产品


.绿色供应链


.绿色园区


产品碳足迹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温室气体排放核查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场地调查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排污许可证申报


.区域风险评估


.碳中和咨询


.环保管家


.管理体系认证


.服务认证


产品认证


.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


.能效领跑者等,欢迎新老客户来电咨询。


以上是河南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费用-河南省基本建设科研院的详细介绍,由河南省基本建设科研院提供,包含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费用,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价格,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收费标准,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公司,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单位,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条件等相关信息。







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 / 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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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07年01月12日
法定代表人张晖
注册资本6000
主营产品主体结构检测,幕墙检测,钢结构检测 ,城市桥梁检测,人防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
经营范围基本建设技术研发、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见证取样、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钢结构、环境检测、建筑幕墙、建筑节能、建筑智能、消防、人防工程、市政公用、城市桥梁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及安全性鉴定、司法鉴定;机械安全检测;工程测绘。
公司简介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基本建设科研院”)组建于1992年,属河南省建设厅原:级机构,注册资金6000万元,总部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路10号。研究院持有国家工信部、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防办及省发改委、住建厅、司法厅、测绘局等批准的相关资质及行政许可十余项,是从事建设工程、工业企业、环境工程全生态链、全生命周期技术服务及相关软件开发、产业链电商平台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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