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需要看企业是否符合适用范围
未开业的、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注: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企业简易注销程序
1、企业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20日;
2、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3、公告期满20日内,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向登记机关递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4、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