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主体资格并不丧失。比如,仍然可以作为诉讼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享受民事权利,只是被剥夺了继续经营的资格。所以,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建议去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程序分为简易注销程序和普通注销程序。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简易程序如下:
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但是,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