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选择
因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可能被强制偿还合伙企业全部债务,虽然被强制偿还债务的合伙人可以依据其《合伙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但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偿债能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 合伙协议的约定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是公司,一般没有章程,但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所以合伙协议的约定尤为重要:
1、 合伙出资的约定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因而根据不同的出资,应当有不同的约定,且出资的资产必须作估价,确定出资份额。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缴纳出资的具体日期,是保障合伙组织的正常运转的需要。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同时,也需考虑到货币以外的财产出资有可能出现瑕疵,需要约定明确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