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入伙与退伙
(1)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事实。
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
声明退伙是指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