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一般会对工作地点进行约定,比如XX市XX区XX街XX号,该约定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同时也是订立合同时所存在的客观情况。其后,因用人单位需要变更办公地点,已经对上述约定内容进行变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若劳动者同意在变更后的工作地点继续上班,则视为对变更内容的认可,不满足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反之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满足上述条件合同无法履行后,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效的,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四十六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在一定条件下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