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商标名称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标;(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5、仅表明商品的名称或功能的通用名词亦不可作为商标名称进行注册。
商标使用建议
1、在商标局发放《商标注册证》前不可使用注册标记“R”,建议不要大量印刷资料和宣传,一旦商标被驳回,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2、商标的使用应为注册申请时的图样或文字,不能随意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样,确需修改时,可进行查询申请成功后进行使用。
商标注册45大类内容简单介绍:
按国家尼斯分类,商标注册共分为45大类,每个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对未来的发展规划选择需要注册保护的类别。核心类别和防御类别选择的类别越多,保护的力度和范围越广。
第1类化工原料、第2类颜料油漆、第3类日化用品、第4类燃料油脂、第5类医药制剂、第6类金属建材、第7类机械设备、第8类手动器具、第9类科学仪器、第10类医疗器械、第11类灯具空调、第12类运输工具、第13类军火烟火、第14类珠宝钟表、第15类乐器配件、第16类文具纸张、第17类橡胶制品、第18类皮革箱包、第19类非金建材、第20类家具、第21类厨卫用具、第22类绳网袋篷、第23类毛线纱丝、第24类家纺布套、第25类服装鞋帽、第26类扣链发饰、第27类地毯席垫、第28类体娱器材、第29类肉奶干油、第30类米面糖茶、第31类农林生鲜、第32类啤酒饮料、第33类酒、第34类烟草烟具、第35类广告销售、第36类金融物管、第37类建筑修理、第38类通讯服务、第39类运输贮藏、第40类材料加工、第41类文教娱乐、第42类科技研发第43类餐饮住宿、第44类医疗园艺第45类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