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并有确定的经营业务范围;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指南要求,带齐所有申请材料,在包河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窗口进行提交。
(二)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三)办结
准予许可的,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材料
(一)设立
1.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范围需注明有出版物零售);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如房屋为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出资一览表、股东会决议(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
6.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书(外商或台胞控股企业需提供);
7.从事出版物网络零售的情况说明(申请网络零售的经营单位或个人需提供)。
8.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