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名办理条件:
1、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5、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6、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7、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名称核准通过后,企业设立时的注意事项:
1、留期限到期后,此通知将自动失效。如果有正当理由延长保留期限而未在保留期内完成机构注册,则所有投资者应在保留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
2、设立企业时,该通知应提交注册机构并存放在企业档案中。
3、在企业设立期间,有关事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登记机关不得使用本通知中事先核准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
4、如果企业名称涉及必须提交批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不能提交批准文件,则注册机构不得使用本通知事先批准的企业名称进行注册。
5、企业名称核准和企业注册不由同一部门办理的,登记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盖有登记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送达名称预先核准机构备案。企业注册。如果未提交,则企业名称将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