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说这个问题很宏观,涉及蛮大的,凭自己代理案件的经历,说说看法吧。
商标申请注册的出发点而言,商标本身作用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一种区别和识别功能,商标法现在越来越注重利益平衡,亦即商标法保护一种因商业标识而建立起来的识别利益体,如果没有从商标注册予以固定,这种识别功能可能处于不稳定状态,根据注册而取得商标专用权,也避免商誉被其他经营者“搭便车”。
从商标*基本的混淆而言,像有些国家依使用而取得,就可能造成在不同地区同时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进行使用,当二者在同一个地区出现,如果该地区为另一商标在先使用地,则要合理避让,但同时在第三地进行使用,谁为在先?而且证明在先使用的证据也很难认定。申请注册原则而言,在先申请为准,当然抛去不正当抢注的行为,即使在先使用也得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才能附加区别地进行使用,也就是在商标侵权或者混淆时,设有一个法定的标准,否则从证据采信的复杂度而言,很难认定事实。
从权利固定与权利冲突而言,商标申请规则里面存在在先权利,而譬如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也存在在先权利,商标申请注册原则,将商标专用权固定,也避免他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将该标识纳入设计内,同时,在解决外观专利上文字与商标之间的冲突时,会倾向于依申请注册程序得到的权利进行保护,而外观设计专利上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一定程度的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