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生产的食品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注:委托生产食品的,委托方、受委托方均可办理备案。
一些不需要备案的情况:
1、食品生产企业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的。
2、属于集团公司或者连锁公司或者委托方,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在外省市备案的食安企标,并且注明适用范围的。
3、生产仅供出口的食品。
4、非食品生产环节生产的食品。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中简称食安企标)的定义:指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从原料选择、生产过程至终产品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
内容涵盖《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有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衣兽药残留等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及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要求。
与食品安全无关的内容和指标,不属于食安企标备案的内容.
三、办理备案所需材料及报送方式备案材料:1、备案登记表;2、标准文本;3、编制说明;4、审定意见表;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食安企标备案全程网上办理,优化了食安企标备案程序,实现网上提交材料、办理备案并公开文本。
企业应在"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网上填写《备案登记表》,网上提交材料附件,并在30日内向受理机构提供纸质版备案材料。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企业应在"管理系统"中下载食安企标文本和编制说明模板进行编写。
四、食安企标文本
1、食安企标的结构包括封面、前言、正文、附录四部分。
正文包括:名称、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标志与包装(运输、贮存)。
技术要求包括: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农兽药残留限量、微生物、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运输和贮存要求参照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的规定。注:净含量、检验规则等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不在食安企标中作规定。
2、食安企标的名称应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或通俗名称。可参考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或者GB2761《真菌毒素限量》、GB2762《污染物限量》食品分类系统中的名称。
3、范围、术语和定义范围:指该标准适用的食品种类
术语和定义:应重点说明使用的主要原料(配料),辅以说明添加的辅料、基本生产工艺,以便于界定食品的范围,食品范围包括多种食品,不同食品技术要求不应注明该标准适用的各种
食品品种定义。
注:食安企标中应列出所有原辅料,按照使用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并写明每种原辅料应符合的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4、感官指标一般是从食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形态与杂质等方面进行描述,应制定与感官指标对应的可行的检验方法。
5、理化指标主要包含三方面指标: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指标、食品特征性指标、有害化学物质。并写明指标值及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