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经营资源
二、申请企业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三、申请企业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均超过1年。
设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