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食同源审批备案 口服中药秘方申报药食两用食字号 紧跟国家审批政策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走审批流程 保证严谨合规
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Zui严谨的标准”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更好满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前期组织部分省份开展试点、评估的基础上,现就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完善制度机制,优化备案模式和工作流程
(一)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性质。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方式,优化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简化申请材料,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等要求,取消加盖备案公章、水印、备案号等做法。
(二)实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衔接,引导食品企业对所执行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一是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平台主动公开其执行的食品标准,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二是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文本,按照统一的格式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由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上传。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
(三)提高备案信息化水平和服务效率。一是在已有信息化工作基础上,各地于2024年6月底前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取消提交纸质材料的“线下跑”要求。二是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与“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逐步实现信息直报,设置专门查询模块,完成全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的统一公开、统一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