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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21〕6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由于这方面工作起步不久,目前对预算部门或单位作为委托方选择使用第三方机构以及开展必要的管理监督缺乏统一要求,特别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自身绩效的做法亟待规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围绕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服务预算管理大局,通过明确范围、规范管理、有效引导、强化监督,合理界定委托方、第三方机构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关系,保障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第三方机构执业水平提升,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更好发挥预算绩效管理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政策效能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清晰、主体分离。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必须明确委托方与第三方机构、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权利和责任,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确保委托主体与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
坚持厉行节约、突出重点。合理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范围,对自评等不宜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注重突出重点、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质量导向、择优选取。选取能力突出、资质优良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智力资源和研究能力,以及在独立性方面的独特优势,引导带动绩效自评质量和绩效管理水平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管理,应当聚焦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本部门或单位主体职责的政策和项目。财政部门重点组织对预算部门及单位、下级财政部门开展政策性评估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承担的重点项目开展评价;预算部门的财务机构或其他负责绩效管理的机构重点组织对业务机构、所属单位以及下级部门和单位开展具体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
(二)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范围。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工作内容:一是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二是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三是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四是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具体项目选择上,可以结合工作实际,通过优先选取重点项目、随机选取一般性项目,以及分年度分重点滚动安排等方式开展。
(三)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的事项。坚持委托主体与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禁止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要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机构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四)依法合规优选第三方机构。委托方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要求,选取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第三方机构须独立于委托方和绩效管理对象,主要包括社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等。
(五)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采用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并根据不同委托方式界定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定位和责任分担,发挥好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委托方及绩效管理对象应当尊重第三方机构的性和独立性,不得干预其独立、公正开展工作。
(六)保障第三方机构正常开展工作需要。委托方应当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时间与人员资质要求以及第三方机构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按协议支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委托方通过项目支出或公用经费解决。委托方和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要积极支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便于受托方全面掌握相关情况及委托方意图。
(七)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应当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及时跟踪掌握第三方机构工作进展,加强付费管理和质量控制,把好绩效报告质量关,推动第三方机构履职尽责。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执业质量监管,对第三方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抽查。第三方机构有违背职业操守,或违反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三、配套措施
(一)完善管理制度。各有关中央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本部门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明确采购流程、工作程序、付费标准、档案管理、业绩考评、保密管理等具体规定,细化规范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第三方机构等相关主体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行为。
(二)强化工作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推动预算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指导监督,增进协同配合,促进形成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合力。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作���,强化第三方机构行业自律,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行业公信力。
(三)加强信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信息共享。各委托方应当按要求记录第三方机构履职情况,协助财政部门强化信用管理。第三方机构应实行受托工作成果责任制,确保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有人负责、有源可溯。
财 政 部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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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育绩效文化,增强政府及社会对第三方评估的认同
文化是一个组织或机构良性发展的内核,良好的组织文化氛围能够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绩效文化作为一种行政文化,涵盖了公共服务理念、公共责任理念、社会效益理念、公众满意理念,是一种“公众本位”的行政文化。绩效文化是政府绩效管理的精神支柱,对政府绩效评估的实施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社会公众对绩效评估功能的认同度越高,越能增强评估的评估力。要积极营造绩效文化的培育环境,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对
“第三方”的正确认识。应加强组织学习,系统理解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全面认识“第三方”评估工作的意义。要充分肯定“第三方”的独立性和性对评估的重要价值,与专家学者或公司建立相对固定的联系,请他们参与到常规的政府绩效管理工作中,提高绩效管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性,提高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促进政府开展工作。
4.完善绩效评估体系,建立评估结果的反馈与使用机制
评估结果使用是第三方评估的重要环节。如果绩效评估只注重评估以及评估结果的形成,而不注重评估结果的应用,就会造成评估结束后评估结果仅停留于纸面上的现象,导致整个评估活动失去应有的价值与意义。非常有必要建立第三方信息反馈回应机制,形成“公众评估-分析政府服务与公众需求的差距-政府减少差距-公众再评估”这样一个循环回路。只有通过加强评估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和沟通,才能够保证政府的绩效评估结果能够被政府和公众接受,达到政府凭借评估结果改进政府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和获得公众满意的共赢局面,从而发挥政府绩效评估应有的价值。评估结果还应与政府官员的薪酬、晋升挂钩,形成配套的问责制度,尽可能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奖惩,对评估不达标的部门应进行追责,从而达到推动政府绩效改进的目的。
5.提升信息公开力度,跟上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要求
信息不对称是制度和行政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现实中,政府与“第三方”之间地位的不平等,致使信息也不可能完全对等。近年来,我国的政务公开工作已取得显著成
效。工作程序、工作制度等信息通过各种方式让其他机构和公众能够获取。伴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公众和评估机构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获取相关信息。但就整体发展水平而言,我国政务信息的公开程度仍显不足。如何化解这个矛盾?可以考虑借助当前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在政府日常信息披露上下功夫,通过政府网站、官方微博或微信、新闻媒体等途径及时、客观地向第三方评估机构以及公众公开行政信息,使第三方评估机构能够全面了解政府的行政过程,在节约评估数据获取成本的基础上对政府绩效做出性评价。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开展应该以互联网的繁荣发展为契机,摒弃过去落后的信息采集方式,转而依托大数据分析或数据挖掘技术,搭建政府绩效评估的信息化平台"。未来,可以考虑将常规化的绩效评估移植到网络上完成,拓宽公众参与评估的渠道并通过各部门数据信息的共享,实现绩效水平的横向可比,区域间可比等。政府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也可以探索“互联网+”的模式,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降低人为因素对评估过程的干扰,提升绩效信息获取的匿名性、主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指导思想。
坚持质量导向、择优选取。选取能力突出、资质优良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智力资源和研究能力,以及在独立性、性方面的独特优势,引导带动绩效自评质量和绩效管理水平提升。
测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检测适用于对房屋进行拆改、加层、变动结构以及房屋改变设计用途或增大使用荷载等情况。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检测,尚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当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为整个结构体系改变或虽为局部改变,但对整幢房屋的受力状态造成较大影响时,其检测内容应包括:1)分析委托人提供的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方案及就似乎要求。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检测应在房屋进行拆改、加层、变动结构或房屋改变用途、增大使用荷载前,通过对房屋的结构进行检测。
对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的可行性作出评价。2)对房屋整体构件的材料性能进行检测,对结构改变的部位和荷载增大的部位进行重点检测,检测项目应根据结构验算的需要确定。3)根据房屋结构类型、改建方案及现场调查情况,建立核算计算模型,按现场检测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和房屋结构改变后或使用功能改变后的实际状况。根据现行规范的要求读房屋相关结构和地基承载力进行验算。4)对改变房屋结构的情况应进行抗震鉴定。5)综合评估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的安全性和可行性,提出检测和评估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建议。当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为局部改变,对整幢房屋的受力状态未造成影响时,其检测可不进行抗震鉴定。房屋变形测量及沉降监测房屋变形测量房屋变形测量主要包括房屋结构构件变形测量和房屋整体变形测量。
房屋结构构件变形测量主要包括水平构件的挠度测量、竖向构件的垂直度测量和节点的变形测量。水平构件挠度测量,可采用水准仪、激光测距仪等仪器进行测量、竖向构件的垂直度测量和节点的变形测量。竖向构件的挠度测量。可采用仪、激光测距仪、电子全站仪等仪器进行测量。房屋不均匀沉降测量应根据不同情况符合下列要求:1)当房屋上已设有沉降观测点并保存完好,且有原始沉降观测资料时,可利用已有的沉降观测点和原始沉降观测资料进行沉降分析,求得房屋的沉降值和各测点间的相对沉降值,从而求得房屋的不均匀沉降值。2)当房屋上未设有沉降观测点,或虽有沉降观测点但大都已损坏,或已有的沉降观测点基本完好但原始沉降观测资料遗失时,可选取房屋施工时处于同一水平面的标志面(如未作改建或装修的外墙肋脚线、窗台面、楼面及墙顶面)等作为基准面。
在该基准面上布置观测点测量房屋的相对沉降差。可测量构件顶部相对于构件底部的水平位移,计算倾斜率并记录倾斜方向。钢结构、木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及砌体结构连接节点的变形测量,可采用卷尺、卡尺等仪器直接测量并记录。房屋整体变形测量包括房屋不均匀沉降和倾斜测量。房屋不均匀沉降,宜采用水准仪和铟钢尺进行测量。房屋倾斜测量,宜通过测量房屋顶部相对于底部或各楼层间上部相对于下部的水平位移,分别计算整体或各层间的倾斜率和倾斜方向。可以用外墙可测棱线测量房屋顶部和底部的相对水平位移,可采用仪、激光测距仪、电子全站仪等仪器进行测量。利用房屋顶部和底部竖向通视条件进行测量时,可选用吊垂线法、激光铅直仪观测法等方法进行测量。
当误差允许时,也可使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器(靠尺)测量。房屋不均匀沉降和倾斜测量测点布置、数据处理及相关标准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的规定执行。房屋不均匀沉降和倾斜测量结果应相互校核。房屋沉降监测房屋沉降监测应通过设置基准点、在房屋上设置观测点,对房屋的沉降进行定期观测。对同一个或同一批监测对象(房屋),应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位置设置基准点。基准点应设在房屋沉降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便于长期保存和观测的位置,使用时应作性检查或检验。在单个房屋上,沉降观测点布置数量和位置可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建筑物结构检测与评定标准(DG/TJ的规定确定。沉降观测点观测标志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的规定。
房屋沉降宜采用水准仪量测,量测等级、精度要求、数据处理、相对沉降的计算以及相关的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的规定执行。当怀疑房屋的沉降未而对房屋进行沉降监测时,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应根据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2)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年没三个月一次,以后每半年一次,直至沉降为止。当考虑相邻施工对房屋的影响而对房屋进行沉降监测时,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应根据相邻工程的施工工艺和地基上的类型确定。2)相邻工程施工结束后,尚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一般情况下,可年每月一次,以后每半年一次,直至沉降为止。在观测个过程中,如出现房屋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房屋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水等情况时。
应增加观测。房屋其他类型检测房屋结构构件受侵蚀性化学介质的侵害所产生的结构损伤的检测,其内容应包括:1)调查房屋使用和环境情况。确定受损构件的材料组成。2)对受损构件的损伤部位进行取样,测试其化学成分,确定结构构件的受损范围和受损程度、截面削弱情况等。3)按照实际情况建立结构力学模型,进行结构承载力验算,评定结构安全性,提理建议。因采用建筑材料耐久性不良,而引起房屋结构构件异常损坏的检测,其内容应包括:1)检查确定受损结构构件的材料组成。2)对结构构件出现的变形或裂缝进行初步分析,必要时应对损伤部位取样,进行微观测试分析。3)根据对结构构件组成材料的微观测试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损坏原因。4)确定结构力学模型。
进行结构承载力验算,评定结构安全性,提理建议。房屋遭受火灾后,其结构构件损伤范围、程度及残余抗力的检测,其内容应包括:1)根据房屋受害程度。的性质、数量,推测火灾的范围和规模。2)对受损结构构件进行外观调查,初步确定构件的温度分布情况和损坏程度及范围。3)采用现场检测仪器,对受损构件和相应的未收损构件进行对比检测。4)必要时对受损构件的受损部位材料取样,进行微观测试,确定结构构件的损坏程度。5)确定结构力学模型,进行结构承载力验算。6)对火灾后的混凝土构件进行检测时,可按现行上海市标准火灾后混凝土构件评定标准(DBJ的规定执行。当怀疑混凝土构件受有害化学侵蚀或存在骨料反应隐患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检测:1)当怀疑混凝土构件存在氯离子或盐侵蚀。
应进行混凝土中氯离子和盐含量及其侵入深度检测。检测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建筑物结构检测与评定标准(DG/TJ相应的规定。2)当怀疑混凝土构件发生碱骨料反应时,可从混凝土中取样,骨料的碱活性检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执行,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测混凝土中碱含量。3)当怀疑混凝土构件含有氧化镁骨料隐患时,应进行氧化镁骨料对混凝土构件影响的检测。未列入的其他类型房屋质量检测项目,可参照本规程相近类型项目的规定执行。房屋质量综合检测房屋质量综合检测主要适用于历史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它需要进行检测的房屋。房屋质量综合检测应通过读房屋建筑、结构、装修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测。
建立和完善房屋档案,评价房屋质量。房屋质量综合检测报告除了应满足相关规定,尚应包含下列内容:1)检测依据。包括标准规范、图纸资料、委托单位与主管部门要求等。建筑立面、层高、平面布局与功能,基础形式、结构体系、构造特点调查分析4)房屋历史沿革和使用、维修改造情况,房屋历史沿革调查宜标明文献来源,房屋使用、维修改造情况调查宜查明现有建筑与原有建筑之间的差别5)?。2)历史建筑,应注明房屋的保护类别和保护范围、内容、要求以及重点保护部位。3)建筑与结构概况,宜包括现存图纸状况,建筑特色与风格,建筑环境。2)活荷载应根据实际使用功能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确定;必要时,对设备房、档案资料室等房间的活荷载也可根据使用现状进行调查实测。
房屋建筑结构图纸的复核与测绘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图纸的复核与测绘。应包括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宜包括有特色的,有历史意义的、保护部位的细部大样图。2)结构图纸的复核与测绘,应包括结构平面布置图、构件形式尺寸,以及代表性构件的截面尺寸、配筋构造、节点连接构造详图。3)原设计结构图纸较完整时,构件与配筋的检测可采用抽样的方法进行复核检测;原设计结构图纸不全或抽取构件的截面或配筋与原图不符时,应增加同类构件的抽样量,找出实际截面或配筋的规律。4)构件钢筋规格与数量的检测,应采用非破损检测与破损检测相结合的方法。5)根据不同结构的类型,应对相应连接点进行重点检测: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箍筋、钢框架梁柱节点连接形式、外立面填充墙与框架的连接方式、木屋架节点连接方式、砖混结构中水平构件与竖向构件的连接方式、加层或插层结构构件与原结构的连接方式、不期建造的相邻部位的连接方式等。
抽样数量应确保可根据抽样检测结果推断截面或配筋的规律。6)房屋基础资料缺失或不全时应进行基础开挖检测。基础开挖检测选择代表性的部位进行,主要检测基础形式、埋深、截面尺寸及有无损伤老化状况,有条件时宜检测基础材料力学性能。房屋结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1)检测报告应详细描述结构计算模型、荷载和材料强度取值、计算分析、主要参数取值以及计算结果等信息。2)结构计算模型应根据结构布置和节点构造等实际情况,适当考虑节点的非刚接、弹性楼盖、相邻构件共同作用以及非结构构件的贡献等影响。3)尺寸、材料强度、荷载应根据实测结果取值,并考虑材料老化与损伤、截面削弱、地基变形、环境作用等不利影响。4)主要计算结果应包括典型构件验算结果、地基基础的承载力验算结果、承载力(或安全性)不足的构件分布范围。
应按现行设计规范验算结构抗震性能时,应列出周期、层间位移、轴压比等宏观分析结果。结构安全性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结构安全性评定宜从房屋结构体系、结构构造措施、结构计算分析结果、老化损伤程度、房屋使用现状凤多方面考虑,得出既有理论依据又符合房屋实际状态的评定结果。3)对于历史建筑的抗震性能评定可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的规定执行;对于重要的或结构体系改变较大的历史建筑,宜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的规定进行抗震性能分析评定。2)结构安全性评定应从不考虑地震作用下的结构安全性分析和结构抗震性能评定两方面进行。结构抗震性能评定应包括结构构造措施和整体抗震性能的评定、抗震承载能力验算及抗震变形验算。
历史建筑的房屋质量综合检测方案和报告应按规定报房屋检测主管部门进行。房屋抗震能力检测房屋抗震能力检测适用于正在使用中的房屋及拟作改造的房屋的抗震能力评定。房屋抗震能力检测应通过检测房屋结构的现状、调查房屋的而改造方案和未来使用情况,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房屋的抗震性能进行评定。房屋结构现状的检测,除了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建筑物结构检测与评定标准(DG/TJ的要求执行外,应检测如下内容:1)了解地基是否哟液化的可能性。2)结构布置、连接节点、抗震构造措施。3)房屋的倾斜状况。4)结构构件及连接节点的腐蚀或损状况。5)围护结构与主体承重结构间的连接情况。6)突出屋面的非结构构件(如老虎墙、墙、烟囱等)以及伸出墙面的装饰件、件的工作状况。
房屋改造方案和未来使用情况的调查,应详细了解建筑、结构和改造方案,未来使用荷载的分布和大小。结构不发生改动的房屋的抗震性能评定,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的要求执行。结构拟发生改动的房屋的抗震性能评定,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的要求执行。历史建筑、建筑等保护性建筑的抗震性能评定,按现行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规定的方法和步骤执行。历史建筑、建筑等保护性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可参照有关专门的规定。钢结构用材料的检测钢结构用材料检测的内容主要包括:材料力学性能检验、材料成分化学检验、材料金相检验、材料缺陷、损伤及表面质量检测。
钢结构材料检测的基本规定既有钢结构材料性能抽样检测时的抽样批,应按照制作安装批次、结构构件种类、板件和零部件规格以及结构现状情况进行组批,以保证所取样本具有良好的代表性。其中的结构现状是指有明显变形、损伤或锈蚀等现象,具有这类现象的构件或节点应单独组批。如果由于时间久远已无法了解或确定制作安装批次时,可不考虑这一因素。对于钢结构构件,如果外防护措施得当、制度合理且实施正常,通常钢材材料性能不会因使用时间长久而发生影响结构构件受力性能甚至承载能力的显著变化。钢结构材料力学构件钢材(母材)的力学性能指标材料强度:屈服强度σs、抗拉强度σb、屈强比(σs/σb)材料塑性:伸长率δ、断面收缩率ψ冲击韧性:Ak冷弯性能:a、a/d抗层状撕裂性能:Z焊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二十条 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办法,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
(五)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终结论;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三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 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财务的机构委托,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五条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财政和部门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随同部门决算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
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各部门应按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