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初审公告
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并符合的,允许其商标注册,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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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法律特征
绝,对性和普遍性
绝,对性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及充分完整的支配权利。这种权利是商标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实现的,无须他人行为的协助。商标所有人行使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当然商标权人这种约对权利的行使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和制约。没有法律保护的权利是不可能实现的,不受法律制约的至高无尚的权利也是不存在的。
普遍性是指商标权对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成立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除了商标权所有人以外,其他一切人者普遍地负有不得侵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的义务。在商标权的这一特定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商标所有人;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它包括除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当商标权人正当行使其商标权时,其他任何人都不行干涉。这就是商标权所具有的普遍性的含义。
商标权的法律特征
商标权的专有性,具体反映在以下两方面:
①商标所有权人享有“使用权。所谓“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怕有人在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有使用商标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干预。但是,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注册商标,也不能把注册商标使用在虽属本企业生产经营,但非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适用滥用注册商标制裁;
②商标所有权人享有“禁止权”。所谓“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排除他人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没有这种权利,听任他人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或同一类商品上使用,必然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乱,不仅会妨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权,还会直接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禁止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否则,即可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权利人可请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法院贪污追究其侵权的法律责任。
排他性也就是通常讲的“一物一权”,妈一项财产权只能属于一个人,如果人对某物具有了所有权,同时就排除了其他任何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一项商标只能授予一次,只能有一个统一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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