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一个时间概念。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我们不追求业务数量,我们只在乎服务质量,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我们的商标注册成功率,老客户回头率百分之百。
什么是商标?
据有关资料记载,目前世界上对商标有7种"性"的定义Zui,具代表性的有: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在柏林大会上曾对商标作出的定义:"商标是用以区别个人或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商标《示范法》中曾作出如下定义:"商标是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法国政府在其《商标法》中则表述为:"一切用以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均可视为商标"。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商标的使用者是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土产者、制造者、加工者、拣选者或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商标使用在商品上,与商品包装上的装璜不同,前者是为了区别商品的出处,是专用的;而后者是对商品的美化、装饰、说明和宣传。据此而言,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它是根据人类生产、生活实践的需要应运而生,既是一种知识产权,一种脑力劳动成果又是工业产权的一部份,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
商品形状特殊的法律地位
商品形状是基于产品形状本身的独特性而形成的一种商业外观形式。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这种装潢是否包括商品形状,法律并未做出规定。
事实上,无论是从借鉴美国司法经验还是从法律解释的角度,都应将商品形状纳入装潢的范围。从物理特性上看,商品形状也是属于装潢的一种形式,与仅仅体现在外部包装的装潢形式不同的是,商品形状装潢是通过自身形状而将装潢融入产品自身的组成部分。从表明商品来源上看,“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能被纳入装潢的范围,根本原因在于它能够发挥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遵循同样的逻辑,当商品形状达到能够指向商品来源的独特程度时,同样应该和外部包装一样被看成商品装潢。例如,“内联升”门口悬挂的超大布鞋,实质上就是通过商品形状在发挥着商标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