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个人外汇登记37号文登记-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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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郑州个人外汇登记37号文登记-走出去
境外投资备案 刘生
新京报讯(记者任娇)据商务部官网25日消息,商务部、央行、国资委等7部委日前印发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提出将对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敏感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等进行重点督查。
需要向商务部阐明并购企业该国的投资环境,是否有投资可行性,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投资公司是否在工商税务法律方面进行分析阐述等。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好处
1、开拓境外市场,获得当地政策或税务优惠,加快资本积累速度
2、方便与境外客户的业务转账,减少转账手续和成本
3、提高国内企业形象,增加企业附加价值
4、统筹境内外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资料
1、境内投资的主体信息。
2、境内投资主体(深圳公司)较近一个月财务报表
3、中方投资的构成自有资金金额
4、中方投资的构成贷款资金金额,需要贷款合同一份
5、向个人贷款需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较近一个月银行水单
一、境外投资需要注意什么?
1.依据家严格控制非理性对外投资的管趋势,以下几种情形申请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比较有难度
a.投资到敏感家和地区,如和未建交的家,或战乱家。
b.投资敏感行业,如制造,跨境水资源开发、 新闻传媒等。
c.敏感行业目录里的行业,包括 房地产、酒店、影城、业、体育俱乐部以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实际操作表明,以下情形也都比较难以备案成功
a.小子大,如内投资主体市值几千万,要求 对外投资上亿。
b.快设快出,如新设立企业申请境外投资。
c.有限合伙企业,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境外投资平台。
公司经常有把钱打到外的需要,这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备案了。现在随着外汇的流出,相关部门也是越来越严格。包括商务部、人民银行等都会对此项投资进行核实。
5月17日今日上午商务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发布近期商务领域重点工作情况。数据显示,2018年1-4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的2459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355.8亿美元,同比增长34.9%,连续六个月保持增长。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448.3亿美元,同比增长13.9%;新签合同额613.9亿美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12.8万人,4月末在外各类劳动人员98.3万人,较去年同期增加6.5万人。我司专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详询商务顾问刘生直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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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风险问题
“一带一路”投资风险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海外投资风险和投资争端解决。在投资风险方面,本文侧重关注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政治风险因其突发性强,是“一带一路”海外投资中Zui难管控的风险;法律风险则Zui为复杂,也是当前解决投资争端的重点研究所在。
1.政治风险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沿线国家政局动荡,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问题严重。伊斯兰祈祷团、菲的新人民军、柬埔寨的“自由战士”等恐怖组织频繁活跃,给中国推进与沿线国家合作带来巨大挑战(见表1)。
(2)一些沿线国家的政治社会转型直接影响海外投资利益。例如,吴廷觉当选缅新一任总统后,缅的和平进程、中缅关系的走向、缅各方对“一带一路”的认知和态度,都直接影响着中国与缅的投资合作,影响着“一带一路”与缅发展的对接。例如,皎漂特别经济区(Myanmar’sKyaukphyu Special EconomicZone,以下简称KSEZ)的建设[7]。2015年12月,中国中信集团中标了KSEZ工业园和深水港项目,缅各方对KSEZ项目的认知并不清晰。一方面,缅上届政府并没有完全确定授权中国企业建设KSEZ,缅民盟经济力量则认为缅政府对项目情况不够了解,仍需考量;若开邦的一些社会组织和人士担忧项目可能产生环境污染、拆迁、就业等问题,对他们生活带来负面影响。KSEZ项目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在这里暂不做深入讨论,但KSEZ项目涉及的缅各方利益博弈,以及涉及缅各党派之间的政治矛盾,会不会直接影响中国与缅的合作利益,令人担忧。再如,菲总统杜特尔特主动与中国修复关系,两国将来在“一带一路”合作上的可能性也会增大。
表1 沿线国家主要恐怖组织
(3)域外大国对沿线国家的影响。“一带一路”本身秉持的是开放、包容的原则,并不局限于沿线国家,“一带一路”强调的是互利共赢,而非战略构想,一些国家却认为“一带一路”会削弱其自身在亚太及欧亚的影响力,认为“一带一路”会改变这一地区的力量对比和权力格局,中国通过“一带一路”加速周边外交,建立亚投行,推进RECP对抗TPP,都是中国与美国争夺区域主导力的表现,美国也将调整其中亚战略目标,加强其对中亚国家的关注和主导,美国政界、商界、学界对中美关系在“一带一路”中是零和博弈的认知,也会成为中美投资合作以及中国推进“一带一路”的障碍。
2.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是海外投资的基本规则,决定了投资者在相关领域中如何投资、如何建设、如何运营以及如何退出的大背景,但沿线国家的相关法律情况较为复杂。
沿线国家的司法环境各异。一个国家的司法环境不仅包括法律的完备性、司法的独立性、执法的透明度,还应包括执法的成本和效率、政商关系是否干涉法律等。根据“透明国际”公布的2015年全球清廉指数(CorruptionPerceptionsIndex,以下简称CPI指数)[8],这些沿线国家可能仍然存在着行政效率低下、执法不公、贪污腐败、政商关系复杂的情况,如,阿富汗社会就长期存在较为严重的腐败和索贿现象,国家行政机构办事效率低,严重地影响了外商的投资热情和国际投资合作,阿富汗还曾经为此专门制定了《阿富汗起诉和惩罚贿赂法》以打击此类行为。这样的司法环境容易给我国海外投资增加不确定因素和难度,损害两国投资利益。
3.投资争端解决
(1)沿线国家分属于不同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其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受到所属国际组织基本文件不同程度的限制。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共有163个成员,中国也是WTO的成员,而沿线国家中有15个国家不是WTO成员(如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等),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的条件之一是争端方均为WTO成员,不是WTO的成员不受WTO法律制度约束,其国内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也可能会与WTO法律制度有冲突,RTA争端解决机制和具体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InvestmentTreaty,以下简称BIT)或FTA争端解决机制也是一样,都是以双方为缔约方为适用条件,这样当沿线国家之间发生投资争端时,就会面临着几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冲突的问题;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一定的局限性,遇投资争端发生,WTO会要求违约一方改正违约行为,但如果违约一方拒绝改正,则争端另一方经WTO的授权,可以对违约一方实施报复措施,并且这种报复必须针对违约的贸易领域,只有当受损一方无法或无法充分在对应领域实施报复时,才可以允许受损一方在其他领域加以报复。WTO的这种交叉报复措施,“能够起到加强争端解决结果的执行力度的作用,但却不免带有浓重的强权色彩”[9],仍然主要是大国之间的博弈。
(2)“一带一路”投资仲裁目前仍没有统一安排,而是根据BIT或多边安排规定的仲裁程序、仲裁机构、适用规则提请仲裁,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只与56个沿线国家签订了BIT,其他国家或地区仍不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公约》的裁决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裁决执行“受在其领土内执行的国家关于执行判决现行法律的管辖”[10],但事实上,裁决的执行完全取决于败诉一方自身意愿和国际社会的压力,沿线国家的此种差异性意味着,如果发生争端,请求国际仲裁时可能会存在分歧,导致仲裁裁决执行困难。
(三)海外投资互利共赢的问题
“一带一路”建设项目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但也有失败的案例,马蔚华在2013年达沃斯论坛中就指出,“2011年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失败率全球第一,亏损企业超过20%”[11],如,2014年12月中缅合作的莱比塘铜矿扩建引发民众抗议,被视为群众与缅警方发生冲突,2012年新建莱比塘铜矿也曾因涉及征用周边村庄7000多英亩(约28327995平方米)的土地,受到当地民众抗议。可以说,莱比塘铜矿事件与缅国内政治局势、民主进程分不开,但也确实是因环境、征收补偿等问题的发酵,暴露了我国企业在投资项目中还存在利益共建和沟通上的不足,中国很多企业参与缅当地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工程、惠民项目等,但这些惠民工程多数是“只做不宣传”或“多做少宣传”,并没有获得当地民众的认可和支持,或是一些企业注重政府对政府的官方行为,在公关宣传方面偏重于单向信息供给和传播,忽视了当地民众的感受和双向互动。中国企业在投资项目的利弊告知方面,应该做到公开透明以及常态化,如何将中国的利益和立场阐释给沿线国家,如何加强信息的公开是实现中国与沿线国家利益共赢的重要前提和关键问题。
三 “一带一路”建设中维护海外投资利益的路径
全球化促使各国参与到全球治理过程之中,国家的角色也在这一过程中被重塑,中国也不例外。中国也通过“一带一路”的建设更深层次地参与到全球治理中,中国在全球治理中应该如何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如何维护好海外投资利益,规避海外投资中的风险,实现与沿线国家的互利共赢,不仅是关乎中国发展的大事,是关乎区域发展走向、国际投资走向和全球治理的重要举措。
中国应该为相关国家提供更为丰富和形式多样的公共产品,以增进与沿线国家的互信。沿线国家对“一带一路”海外投资的质疑主要在于对“一带一路”带来的好处不清楚,担忧本国利益受损,中国可以通过为沿线国家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方式,使沿线国家从“一带一路”中切实受惠的方式来消除沿线国家的质疑。中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也做了许多努力,如在“2016年6月亚投行宣布已经通过批准了首批四个项目共5亿多美元贷款,涉及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能源、交通和城市发展等领域”[12],在2016年9月杭州G20峰会上,中国也提出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方案。但中国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不应局限于此,应该在内容和形式上更为丰富,不仅应该与沿线国家共推基础设施建设、商贸发展、投资便利化等方面的合作,应该包括新的支付清算体系、技术援助机制、民心工程建设,新的投资合作理念和模式、新的投资规则和制度、新的国际投资机构等
成立日期 | 2012年08月20日 | ||
法定代表人 | 傅光宇 | ||
注册资本 | 20 | ||
主营产品 | 深圳境外投资备案,深圳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深圳境外投资备案咨询、深圳ODI备案咨询,境外投资备案 | ||
经营范围 | 工艺礼品、服装、服饰设计;企业管理咨询;经营电子商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家具、电子产品、塑胶五金配件、通讯器材的研发、设计与购销(不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从事广告业务;室内装饰设计;国内贸易(法律... | ||
公司简介 | 深圳境外投资备案,深圳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深圳境外投资备案咨询、深圳ODI备案咨询,境外投资备案我司是一家专业的跨境商务咨询公司,主要从事深圳及全国各城市的境外投资备案办理及咨询。经过多年在这一领域的深耕,我们已为上百家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并购、红筹和VIE设计的政府审批环节提供了咨询方案,为众多的企业架设起从境内到境外,从境外到境内的合法的资金通道。我们这部分客户中的15%是上市企业或新三板企业。让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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