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分公司不需要办理ICP证,理由是:
1、根据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2、原信息产业部信部电【2001】166号《关于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跨地区经营ICP的公司分
支机构发证问题”规定,“各通信管理局在对跨地区、多处设置网站经营ICP的公司发证时,若该公司在各地网站所在地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则应对分支机构分别审核发证;若没有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则不单独发证,要求使用与其上级机构同样的ICP许可证和编号,并通过其上级机
构对其进行管理”。根据这个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需申请ICP证;退一步讲,分公司申请ICP证,省(市)通信管理局也不会给互联网企
业分公司发放ICP证,因为这不符合通信管理局的发证要求。
互联网企业网站的域名、商标、服务器均属于总公司,总公司是网站的运营主体;分公司不拥有独立的域名、商标、服务器,分公司不是网站的运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