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 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8 号印发)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 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 的 、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 ,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 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 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 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 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 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
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 为 计算企 业 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额 时扣 除 相关支 出 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 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 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 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 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 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 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 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财 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