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者简易注销程序。
第 一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示。公示流程如下:
1.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企业名称;
2.打开企业信息界面,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并登录;
3.点击“简易注销公告填报”进行信息填报;
4.按照要求上传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并公示。
第二步公示期满45天,请携带以下材料前往工商登记窗口办理(如在公示期满45天后的30天内不到窗口申请简易注销,则简易注销流程终止)。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