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加药间及药品库
12.4.1加药设备间与化学药品贮存库,宜为各自独立且又毗邻的独立房间,并宜靠近循环水泵间。
12.4.2加药装置的净间距不宜小于0.80m,操作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00m。
12.4.3絮凝剂、pH值调整剂及除藻剂等化学药品所需贮存库房的面积,应根据当地化学药品的供应和运输情况确定,一般宜按不少于15d的贮存量计算所需库房面积。
12.4.4加药设备间和药品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良好的通风。当为机械通风时,宜为独立的系统,且排风口应远离其他排风口不少于10.0m;
2根据化学药品性质应采取防热或防冻措施,并应有给水和排水条件;
3墙面、地面和门窗均应为耐腐蚀材料;
4 房间高度不宜小于3.0m。
12.4.5化学药品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品种的化学药品应分开存放,相互间应留有不小于1.0m的通道,并应遵守化学药品的产品说明;
2不同品种的化学药品应放入不同容器内,并应有清晰明显的药品名称和标志;
3不同品种化学药品应放置在平台上、垫板上或柜架内,不得堆放在地面上;
4 液体化学药品不得倒置存放;
5次氯酸钙、三氯异氰尿酸钠与调节池水pH值用酸碱应分别隔离存放。
12.4.6不同化学药品的容器和用具不得相互混用。
12.4.7不同加药设备均应放置在高出设备机房地面不小于0.10m且表面贴有防腐材料的混凝土基础上,相互间的净间距不宜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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