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消毒设备
12.5.1消毒设备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并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管道,应保持房间清洁、干燥。房间地面、墙面、门窗及设备等均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12.5.2采用成品氯制品消毒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毒剂为成品次氯酸溶液时,设备机房及库房的设计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12.4.2条、第12.4.4条、第12.4.5条和第12.4.7条的规定;
2采用次氯酸钠、次氯酸钙为消毒剂时,设备机房的布置应根据投加方式确定。当采用计量泵投加时,宜集中设置;
3采用次氯酸钙溶液的容器应与酸类容器隔离开存放,其库房面积宜按5d的贮存量计算确定。
12.5.3采用瓶装氯气消毒剂时,加氯间及氯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12.5.4采用臭氧作为消毒剂时,臭氧发生器及配套设备、臭氧与水混合器、臭氧与水接触反应罐宜合设在同一个隔间内,且应靠近通风良好的地区,并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设施。
12.5.5臭氧发生器设备的布置应有足够的维护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距建筑墙净距离不得小于0.70m;
2设备相互之间的净间距不得小于0.80m;
3设备顶端距建筑结构低点净间距不得小于o.80m;
4设备基础应高出房间地面不小于0.10m;
5主要设备操作面操作距离应不小于1.0m,如操作面面向维修更换设备运输通道,还应满足大设备运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