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主体在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 资项目核准、备案,与在商务部门履行新建境外企业有 关手续,是否有先后顺序?
答:没有。
境内金融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申请发展 改革部门项目核准、备案,与办理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 手续,是否有先后顺序?
答:没有。
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要国家发展 改革委核准、备案的,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需要省级政府 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答:不需要。根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 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 效期为多久?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五条,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 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 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
境外投资备案所需材料:
1、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
2、投资主体身份文件,如营业执照等;
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4、关于投资主体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5、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构架协议等文件;
6、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