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 3 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已按 11 号令要求提交了 大额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表。后续工作中, 原报告表中的投资内容拟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履行变更 手续?
答: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3亿美元 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在实施过程中投资内容拟发生 变更,境内企业可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 表,说明变更情况。
境内企业 A 此前办理了项目备案,但目 前该项目因商业原因中止,企业 A 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企业可以提交项目情况报告,将有关情况告知 备案机关。若资金已经汇出境外,建议企业按照外汇管 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境内企业已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 书,是否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 所有投资内容?
答:项目核准或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是指境内企业 需在有效期内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在核准文 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 也未申请项目变更或延期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自 动失效。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开始实 施该境外投资项目的,在投资内容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 可以继续实施该项目,直至完成已核准或备案的有关投 资内容。 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 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如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已完成所 有投资内容后,拟对同一标的实施再增资或股权收购等 行为,则不属于项目变更范围,企业需重新办理新项目 核准或备案手续。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重大不 利情况的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答:根据11号令第四十三条,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发 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 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 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 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详见11号 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2 “境外投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的填报指南。
投资主体在完成境外投资后应如何向发 展改革部门报告?
答:根据11号令四十四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 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 情况报告表。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3 “境外投 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的填报指南。 11号令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 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