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全国各地日益扩大的精品苗用苗需求,四季春园林与山东、河北、河南、湖南、云南等地的知名园林企业成立了‘四季春1号’产业联盟,在华北、华东、西北及华南等不同区域标准化生产‘四季春1号’工程苗,为该品种的更好更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联盟宗旨:将的品种,种出的品质,卖上的价钱,创造的景观!
‘四季春1号’产业联盟十问十答
第一问,什么是‘四季春1号’产业联盟?
答:‘四季春1号’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发起创建的,是基于“新品种”、“新技术”、“新营销”三新体系的园林企业商业联合体。联盟旨在把的品种,种出的品质,卖上的价钱,以联盟形式共享专利品种与生产技术、合作生产、联合销售、协同发展。
第二问,‘四季春1号’的品种优势和发展前景如何?
答:‘四季春1号’(Cercis glabra‘Spring-1’)是四季春园林历时15年研发得来的植物新品种,于2014年取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是全球首个巨紫荆园艺品种,也是当下唯一一个在城市绿化项目中成功应用的巨紫荆品种。目前已在全国20多个省市推广应用,多数作为行道树栽植,用量较大,需求旺盛。
‘四季春1号’的突出优势有以下几点:①受新品种权保护;②是北方罕见的观花大乔木,花色玫红,艳丽喜庆;③花期长达27±3天,较其他观花乔木更具观赏优势;④抗逆性强,耐盐碱,抗病虫,抗风,适应范围广泛,在我国北京及以南大部分地区均能种植。
‘四季春1号’上市三年来在工程苗销售上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15公分工程苗在每株2.5万元的售价下依然保有旺盛销路。根据近些年来的精品苗行情可以预见,中国各地区的城市建设对观花大乔木的需求量会越来越大,而民族企业自主研发的乡土树种新品种将会替代外来进口品种成为新的主流。联盟也将投入大量的资金与精力进行‘四季春1号’的产品推广,使其快速被国内各大城市景观设计院园林设计师所熟识,保障其在城市园林绿化项目中的广泛且持续的设计与应用。
基于苗木品种的本身优势,加上新品种权保护下的全国存量阈值,再加上大企业间的联合推广互相销售,以及联盟的综合影响力,可以奠定‘四季春1号’广阔的发展前景。
第三问,什么样的企业有资格加入联盟?
答:“四季春1号”上市后反响强烈,为保护品种权益,控制扩繁量,四季春园林始终坚持对外只售胸径6公分以上工程苗,不售种苗,以此来保障该品种的良性发展、长久发展。随着国内精品工程苗需求量的不断扩大,城市群布局逐步成型,按区域规划苗圃成为大型苗企发展的必经之路,‘四季春1号’产业联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联盟强调的是强强联合,而强强联合指的是强者和强者互相结合,加盟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实力,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的影响力。联盟将坚持贯彻“不求多而求精”的原则做好成员招募工作。
加盟企业需至少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至少有30~100亩土地可用于‘四季春1号’苗木栽植;②至少有70~100万元的启动资金;③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团队;④具备独立承揽园林绿化工程的能力。
第四问,具体是什么样的合作模式?
答:合作的主要流程如下:
①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四季春1号’工程苗生产合作协议》。
②联盟为加盟企业提供‘四季春1号’种苗,收取总价款的50%作为成本回收,其余50%作为对加盟企业的投资资本金,投资回报以收回部分工程苗的方式兑现,收回比例Zui高不超过25%。
③联盟为加盟企业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协助其完成苗木定植、培养及出圃等流程。
④加盟企业享受‘四季春1号’新品种保护维权成功的收益权,维权行为保障加盟企业在本区域的品种独有性。
⑤加盟企业将种苗培养成工程苗后,如有销售困难的,联盟将协助其完成销售。
第五问,合作周期是多久?
答:合作周期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到加盟企业培养的工程苗全部销售完毕止,周期Zui少为5年。
第六问,培养成材的工程苗如何销售?
答:联盟成员均需按照全国统一售价进行销售。采用联合销售的方式,成员间可互相销售彼此的苗木产品,但需按统一价下调30%结算。产品相关的宣传页源文件、工程案例资料、认证证书、荣誉资质等,联盟成员共享。
联盟将创建联盟官微与官网,为各地区的加盟企业进行长期宣传。在项目合作时就近调苗,Zui大限度的发挥联盟成员的区位优势,节省运输成本。苗木出圃时,联盟将为加盟企业出具《‘四季春1号’品种与质量认证证书》并为出圃苗木配备专业的防伪标牌。
第七问,全国会有多少家加盟企业?
答:为避免同质化内部竞争,确保加盟企业合作区域范围内的利益,原则上每个地市级城市Zui多招募3家加盟企业,根据不同城市的经济实力与绿化工程量相应增加或减少加盟企业数量。
第八问,加盟企业是否可以任意扩繁‘四季春1号’?
答:加盟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繁殖‘四季春1号’,相关种苗由产权单位统一生产。
第九问,什么是维权收益?
答:‘四季春1号’于2014年6月27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权期限为20年,在此期间,该品种的繁育、经营与销售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盟企业在合作所在行政区内发现侵犯‘四季春1号’新品种权行为,主动维权且维权成功的,维权成果处罚金归加盟企业所有,违法所得的繁殖材料及种苗需销毁;在合作所在行政区以外发现侵权行为并积极参与维权工作的,可享受维权成果处罚金30%的收益权,违法所得的繁殖材料及种苗需销毁。
第十问,苗子养大了卖不掉怎么办?
答:联盟在进行全国布局时,将认真估算市场容量,推向市场的种苗做到宁缺毋滥。布局完成后将Zui大限度的发挥联盟优势,合理调配全国资源,逐步提升联盟的行业影响力,为加盟企业创造更多的精准需求。联盟将与加盟企业持续合作,直到加盟企业全部约定产品售罄为止。
结语
“‘四季春1号’产业联盟”,这一新兴的苗企联合运作模式,被誉为是苗木行业“Zui具划时代意义的商业模式”,其经营思路与利润走势对苗木行业未来多维发展具有诸多参考价值,也为总是被“该种什么品种”这类问题而困扰的苗企提供了一个稳妥且便捷的选择。我国未来的苗木行业,必然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联盟联合、区域共赢”的,在这之前也必然要走一些从未走过的新路,尝试一些从未尝试过的方法,打破一些从未打破过的旧规则,路在脚下,走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