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工资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
【问题描述】
农民工工资款项由对公账户一次性转给班组,班组再发给农民工,能做企业的成本扣除吗?
【专家回复】
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业务模式, 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公司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它又分为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 (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 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 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 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 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是公司将劳务作业承包给班组 (包工头)的, 即包工头以个体户或者个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则农民与公司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农民工属于包工头聘 用的员工,工资由包工头负责发放和扣缴个税。公司 应取得包工头开具的建筑工程发票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 28 号印发)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 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 的 、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 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 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 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 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 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 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 为 计算企 业 所得税应 纳税所 得额 时 扣 除 相关支 出 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 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 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 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 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 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 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 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 (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 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 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 ”)的,对方为已办 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 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 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 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
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 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 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 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 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34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 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 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 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 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 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 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