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因接近年底, 目前还有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余额以 及退役军人增值税减免的税收优惠未使用,可以在12 月份的时候将收到的进项税发票只认证其中一部分,
将未认证的进项税放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 目下,这样做是否合规?
【专家回复】
认证期限:取得201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申报抵扣的期限,公 司可自行选择安排进项税额的认证确认时间。即12 月份取得 的进 项税发 票 可以 只 选择其中部 分进 行认证。
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 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 “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无形资产” 、“固 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 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 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认证并抵扣时,从“应交 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方转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