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书申请办理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或是企业营业执照和规章;
自有资金、金额以及个人信用证明材料;
企业概况:法定代表人者关键负责人及主要高管人员、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
办公场所所有权证明材料;
市场拓展汇报;
企业章程,公司组织结构及股东相关情况;
从业新闻报道,出版发行,文化教育,保健医疗,药品医疗机械等网络服务服务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后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档;
从业运营ICP业务可行性方案和技术规范;为消费者提供长期性提供服务的能力以及保障体系,包含后面保障资金,技术水平确保,商业经营确保,内嵌管理机制;
信息安全保护对策:包含网址安全保障措施,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客户信息安全制度;
证实公司信誉的相关材料;
企业对依规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依规需要提供的全部文件。
申请办理标准
在中华共和国地区从业营业性互联网文化主题活动,都应申请办理开设营业性互联网文化企业。开设营业性互联网文化企业理应合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具有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字、居所、组织架构和规章;
2、有确立的互联网文化活动空间;
3、具备合法合规互联网文化商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商品生产量;
4、有融入互联网文化主题活动必须并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业务流程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
5、融入互联网文化主题活动必须的机器、办公场所及其对应的运营管理工程措施;
6、合乎国家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产量、结构与合理布局规划的;
7、依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予受理外国投资网络服务服务供应商申请办理从业互联网文化主题活动,容许香港澳门的服务供应商开设由国内控股营业性互联网文化企业;
8、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的学历条件。
申报时间和审批
对申请开设营业性互联网文化部门的,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艺术行政机关应当在审理申请办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明确提出初审意见汇报国家文化部,国家文化部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许或是不批准的决策,核准的,发送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理应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