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伙企业取得非上市公司的分红需要缴纳什么税款,是自己缴纳还是由分红企业代扣代缴?
回复: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 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即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应按照合 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认分红所得。自然人合伙人应分得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应 分得的所得,应并入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 所得税。
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应由实际支付所得的合伙企业扣缴其个人 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 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 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 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 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
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 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 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 (国税函〔2001〕84号) :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 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 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 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 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 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 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试行)》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61号) :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 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 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 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 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 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
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 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 税所得包括: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 劳务报酬所得;
(三) 稿酬所得;
(四)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 财产租赁所得;
(七) 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 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