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同一 自然人在不同城市办理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汇总计算缴税?
回复
同一 自然人在不同城市办理个体工商户,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 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 月 31日前,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选择其中 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 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汇总申报办理渠道,可选择以下两种渠道办理: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2)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62 号) :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 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 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 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 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 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 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 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 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 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在取得所得的 次年3 月 31 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 表(B 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 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 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