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司 1-11月某些销售收入一直没有开具发票,也 没有在纳税申报表中体现,本月对1-11 月的销售收入 统一开具了发票,并在12 月进行了纳税申报,这样操 作是否合规?
【回复】
销售收入的增值税申报纳税时间,不是单一以发 票开具时间来确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 按照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时间、发生应税 行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开具发票时间三者孰 早确定。
如果已经发生了应税行为,实际收款时间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都早于发票开具的时间,应按照实际 收取款项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二者孰早,确认收入 申报纳税;这类业务按照发票开具的时间申报纳税, 存在迟延纳税,补缴滞纳金的风险。如果实际收款时间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都晚于发票开具的时间,按 照发票开具时间申报纳税,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印发) :
第 四十五条增值税 纳税 义务 、 扣缴 义务 发 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 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 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 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 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