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甲方是总承包方,我公司是分包方。工人工资是 甲方用农民工专用账户垫付发放的,我们需要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
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 可能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
目前凡税务机关认定为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 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如您所述,贵公司对支付农民工工资有决定权,甲方只是垫付发 放,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该是分包方而不 是甲方。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6〕602号) :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 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 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 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 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 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