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 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yibai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
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 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
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