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公司 7 月发生税控系统维护费,核算时也计入了应交税费--减免税,纳税申报时也填列了减免税申报 明细表,但由于当月增值税留抵,故减免税申报明细 表本月实际抵减税额一列填写了0,即期末有余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上也未填列税控系统维护费形 成的减免税额。之后几个月一直留抵,故减免税申报 表中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一直在留有余 额。想问一下这样填列申报表的方式是否正确,税控 系统维护费是否必须在当月抵减增值税?
【专家回复】
这样填列是正确的。由于公司有进项税额留抵, 本期减征额是无法抵减的,应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当 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 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 栏与第 21 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 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