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特殊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 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76 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 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
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 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5 号)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 定的不征税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