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运行、维护和管理
14.1 一般规定
14.1.1游泳池的开放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竞赛用游泳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TY/T1003、《游泳竞赛规则》(中国游泳运动协会)或《国际游泳规则》(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等要求和认证;非竞赛用游泳池应有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核发的游泳场馆开放许可证;
3具有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4 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治安安全合格证》。
14.1.2从事管理和系统运行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如下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工作:
1教练员、救生员及医务人员应有国家有关行业的执业资格证书;
2池水净化处理系统工作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考试合格,并持相应资格证;
3 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持有健康合格证。
14.1.3管理、维护、操作人员,应按本规程附录B规定的表格及内容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