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4池水净化系统设备供应商应提供池水净化系统设备配置、运行态势图、管理维护方案,设备大、中修时间及常出现故障排除方案等事项,并应标示在机房内明显的位置。
14.1.5池水净化系统宜24h连续运行。
14.1.6竞赛用游泳池可在游泳竞赛时短暂停止池水净化系统的运行。
14.1.7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池水泄空更换新鲜自来水的间隔时间,应按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执行。
14.1.8游泳池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使用后,其经营者应严格按本规程有关规定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14.2水质异常处理
14.2.1水质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并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进行针对性的处理。
14.2.2当发现池水中有大量血、呕吐物或腹泻排泄物及致病菌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撤离游泳者,关闭游泳池;
2收集呕吐物或排泄物;
3采用10mg/L的氯消毒剂对池水进行冲击处理;
4对池壁、池底、池岸、回水口(槽)、溢水口(槽)、平(均)衡水池等相关设施应进行消毒、刷洗和清洁;
5投加混凝剂对池水过滤6个循环周期后,应对过滤器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应排入排水管道;
6检测池水中pH值和余氯值,并应使其稳定在规定范围内;
7对配套的洗净设施、更衣间、淋浴间和卫生间等部位的墙面;地面和相关设施应进行消毒、刷洗和清洁;
8本条第1款至第7款处理完成后,应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部门确认合格,并同意重新开放时,方可正式重新开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