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化学药品溶液配制
14.5.1用于游泳池水处理的化学药剂品应是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对游泳者健康无害的、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和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和贮运。
14.5.2化学药品溶液的调配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药品应先在溶药槽内溶解成20%~30%浓药液,再稀释成本规程第6.6.2条规定投加所需的药溶液;
2调节pH值用的药品溶液应稀释成1%~3%的浓度;絮凝剂、消毒剂及除藻剂等投加药品溶液应稀释成3%~5%的浓度。
14.5.3化学药品的使用应遵循先进库房先使用的原则。
14. 5. 4化学药品溶液的投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品种的化学药剂的溶液应分别按各自独立的系统投加,并应以明显标志予以区分,不得混合投加;
2除藻剂应根据气候情况和池水透明情况间歇性投加;
3化学药剂均应采用湿式投加,粉末或粒状化学药剂不得直接撒入游泳池中。
14.5.5化学药剂溶液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天所需要的药剂量宜一次调制完成。如有困难时,应确保每日每个开放场次的需用量一次调制完成。应按本规程表B.0.2的要求做好记录。
2化学药品溶解或稀释时应将化学药剂投入有水的容器中,不得将水向药剂容器内投放。并应采用机械或水力的方式将药剂与水充分搅拌混合,应确保药液浓度均匀。
3调制药液时应穿戴具有抗腐蚀的工作服、手套、护目镜、胶皮鞋等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