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企业的开票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 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率3%,但有客户需要13%的专票, 我公司能否开具?
【回复】
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企业,一般纳税人如果选择简易办法依据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 不得变更,只能开具3%征收率的专票或者普票。36 个月以后,可以重新选择采用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 方法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 可 以开具 13%税率 的发票。
【政策依据】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 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 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 税〔2014〕57号规定,“依照 6%征收率”自 2014 年 7月 1 日起调整为“依照 3%征收率”):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 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 机容量为5 万千瓦以下 (含 5 万千瓦) 的小型水力发 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 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 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 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印发) :
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 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 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 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