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项税额转出月底和年底如何处理的问题
【问题描述】
进项税额转出月底和年底如何处理?
【回复】进项税额转出三级专栏项目,核算因发生非正常 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等栏目,但按 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额。公司发生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具体事项时,应通 过三级专栏相关项目作进项税额转出核算。月末和年 末,“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无需进行结转等账务处理。
【政策依据】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 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 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 、“ 已 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 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 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 专栏。其中: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 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账务处理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 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 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 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 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 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 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 提折旧或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