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符合统借统还免税的问题
【问题描述】
集团全资子公司 A 向银行dai款后,将资金借给集团使用,并收取不高于银行dai款利率的利息费用,请 问这是否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回复】
符合统借统还条件的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 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 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 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 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印发) :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 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 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 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 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 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 拨给下属单位(包括单位和非单位,下同) ,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 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 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dai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