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捐赠税前扣除的问题
【问题描述】
老板从个人账户先转了捐赠款到公益性组织(在 民政局可税前抵扣公益性组织名单上),然后票据开的是我司名称,那这笔捐赠我司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回复】
由于票据开的是公司名称,应该是以公司名义进 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公司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但需要强调的是,公司应证明并留存是以公司名义进行捐赠的完整证据资料。即证明这笔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实际付款人确实是公司,老板从个人账户先垫付了捐赠资金,公司一定要从银行账户中划款,并注明资金用途为偿还老板垫付的捐赠款。
【政策依据】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 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 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 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 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 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Zui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 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 赠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