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给员工礼品的个税问题
【问题描述】
工会经费支出,给员工节假日买的慰问品或者组 织员工比赛给获奖人员的奖金征个税吗?
【回复】
无论是通过工会经费还是职工福利费,支付给员 工个人的现金或者实物,如果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相关 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项目,均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 所得扣缴其个税。公司给员工节假日买的慰问品或者 组织员工比赛给获奖人员的奖金,不属于生活补助费,应正常缴纳个税。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 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 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 面的奖金;
(二)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 保险赔款;
(六)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 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 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 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 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 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 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 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 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 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 得额。
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 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 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 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 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 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4〕89号印发) :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 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 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 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 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 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 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 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 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 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 发〔1998〕155号) :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 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 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 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 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 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 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 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 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 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